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93號
TCDV,109,補,1393,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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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8 萬5,8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9,511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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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