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56號
TCDV,109,補,1356,202006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郭鍵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芸懿、林坤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