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郭鍵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芸懿、林坤寶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