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96號
TCDV,109,補,1296,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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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王柳蓁 





被   告 張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房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836 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
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返還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83,76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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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