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全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達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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