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4號
TCDV,109,補,1284,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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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林義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志超安志成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8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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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