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曾義豐(原名曾建福,改名曾守富,再改名曾豐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帝璽建設有限公司、朱宏洋、黃宥縝、黃進義、
陳世豐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333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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