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64號
TCDV,109,補,1264,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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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吳卓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金洲發支付命令
(109 年度司促字第1624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9,6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99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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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