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61號
TCDV,109,補,1261,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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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61號
原   告 朱立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允茂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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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