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張寶峻
被 告 簡宥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同意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