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同意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51號
TCDV,109,補,1251,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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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張寶峻 


被   告 簡宥慧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同意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同意書無效,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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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