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42號
TCDV,109,補,1242,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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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江麗妍 

被   告 楊本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30/3000
  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88,804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6,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4,83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之應有部分2730/30000=2,988,
  8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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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