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2號
原 告 江麗妍
被 告 楊本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
○○○○○○○○○○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30/3000
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988,804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6,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
積4,83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之應有部分2730/30000=2,988,
8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