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33號
TCDV,109,補,1233,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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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固為關於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但於上述訴之主
觀預備合併情形者,亦得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
1078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
管理之償還必要費用請求權及委任契約之報酬請求權,以劉培森
建築師事務所即劉培森為先位被告,先位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
下同)5,483,448元。復以上開請求權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為備
位被告,備位聲明請求給付5,483,448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以5,483,448元為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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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