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14號
TCDV,109,補,1214,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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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林正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世勇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40,07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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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