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9號
TCDV,109,補,1069,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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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津 
送達代收人 許旭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灣電力股
  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下稱臺電中區施工處)
  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8220號),惟被告臺
  電中區施工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109年6月1日民事陳報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7,677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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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