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拒卻鑑定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76號
TCDV,109,聲,176,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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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上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超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相 對 人 李添華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108年度簡上字
第320號),聲明拒卻鑑定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報酬事件,現由本院 108年度簡上字第320號審理中。因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6 日具狀聲請囑託台中市室內裝修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裝修同 業公會)進行補充鑑定,裝修同業公會乃訂109年3月30日於 現場鑑定,但聲請人卻遲至109年3月26日才收到通知,且因 鑑定當日聲請人及訴訟代理人均因公而無法到場,故向裝修 同業公會致電表明當日不克到場,並詢問補充鑑定事項為何 ?詎裝修同業公會竟要聲請人自行閱卷,並表示鑑定期日訴 訟代理人不出席亦可,其等行為已侵害聲請人知悉及參與鑑 定事項之權益,且有違一般鑑定實務,可見裝修同業公會顯 然欠缺專業及公正性,且刻意偏袒相對人,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況本件實無再為鑑定之必要,為此聲請拒卻鑑 定人。
二、按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聲明拒卻鑑 定人,應舉其原因,向選任鑑定人之法院或法官為之,並應 釋明之,有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前段、第332條第1項規 定可參。又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前 揭拒卻鑑定人之規定,於法院囑託機關、團體情形準用之, 此參同法第340條規定自明。是囑託機關、團體為鑑定,屬 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法院得本於職權囑託適當之機關、團體 為鑑定,鑑定人是否具鑑定能力,屬法院職權審酌事項,非 拒卻鑑定人之法定事由。而當事人拒卻鑑定人之事由,以得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為限,聲明人拒卻鑑定人,應以鑑定人 對於鑑定事件,與當事人之一造有特別利害關係,或有密切 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 鑑定,而有偏頗之虞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 測,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三、經查:相對人以系爭工程有施作瑕疵、數量不符、材質不符



、未施作卻報價、重複計價等情形聲請鑑定,本院認定有鑑 定之必要,乃於108年12月2日詢問聲請人是否同意裝修同業 公會擔任本件鑑定單位,經聲請人表示無意見後(見本院卷 第83頁電話紀錄表),分別於108年12月3日、109年3月13日 發函囑託裝修同業公會就聲請人承攬相對人店面裝修工程是 否確有瑕疵情事進行鑑定,裝修同業公會並於109年2月6日 會同兩造人員在現場進行勘驗,當場鑑定人即有讓雙方充分 表示意見,且本件鑑定已於109年5月12日勘驗完畢,並開始 製作鑑定報告,聲請人指稱本件系爭工程並無再為鑑定必要 云云,顯屬無據。至於聲請人稱裝修同業公會所預定於109 年3月30日現場鑑定期日過於匆促,被剝奪參與鑑定之機會 等語,然本件現場勘驗不只上開期日,之後尚有109年5月12 日之鑑定期日,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仍得到場表示意見,故 聲請人上開主張,亦無可採。聲請人僅以裝修同業公會不願 告知補充鑑定事項,即謂鑑定機關有偏頗之虞,乃聲請人主 觀上之臆測,尚難憑採。此外,聲請人未陳明客觀上鑑定人 有何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具體事由,並就該事由提 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核與首開列舉之拒卻事由 未符,復難使本院就鑑定人與相對人間有何特定之利害關係 ,或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實難推 認其有為不公平鑑定之疑慮而有偏頗之虞情事,獲致信其主 張大致為正當之心證。是以,聲請人既未能提出其他具體證 據,釋明鑑定人執行本件鑑定職務,足認有偏頗相對人之虞 之事實,揆諸前揭說明,其聲明拒卻鑑定人,非有理由,應 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並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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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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