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73號
TCDV,109,聲,173,202006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奇田規劃設計國際企業社即董雪華

代 理 人 王杰鋒
上列聲請人因與柯佩菁郭建顯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7年
度簡上字第48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的訊問內容及陳述 事項轉譯為文書,並提出於法院,聲請交付107年度簡上字 第48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之所有庭期錄音光碟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84號聲請人與柯佩菁郭建顯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提出「民事 撤回上訴狀」,經本院於108年7月24日以中院麟民正107年 度簡上字第484號函通知柯佩菁郭建顯並檢送前開書狀繕 本,該二人於108年7月30日收受後,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 為同意撤回而告終結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 閱屬實。是以,聲請人遲至109年5月28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顯已逾越上開條文所定聲請期間,且屬無法補 正之事項,本院自無再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因此, 聲請人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