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131號
TCDV,109,消債補,131,202006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許秀寶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魏光玄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八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附表: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
│「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
│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之繕本1份。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8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財產│
│ 歸屬資料清單。 │
│②2.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③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
│ 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
│ 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④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
│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 │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配偶最近│
│ 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③2.聲請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
│ 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
│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
│ 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3.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 │
│ 107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
│ 影本即屬之)。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③2.聲請人如於戶籍地外之房屋另行租屋居住,請說明原因為│
│ 何?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