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166號
TCDV,109,消債更,166,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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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農燕霞 

代 理 人 黃士哲律師(法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農燕霞自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 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又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 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7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於104年間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 請求協商清償方案,經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應償還 2,587元,惟債務人工作之公司因公司整體業績不佳,於民 國108年9月份起遭減薪為每月20,000元,扣除債務人個人生 活必要支出16,576元及扶養長子費用後,已無力清償前置協 商應繳款項,更無餘力支應債權人日盛銀行對債務人之強制 執行,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復 與債權人日盛銀行等人間調解不成立,債務人已不能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671,661元,爰請求准予裁定開 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財 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勞工保險條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明細等在卷可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51號卷宗 查核無誤,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 家 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9年6月1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俊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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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