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86號
TCDV,109,法,186,202006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鄭銘坤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甲媽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大甲媽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甲媽社會福利基金會之 董事長,該法人捐助章程經修正變更,請准裁定為必要之處 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財團法人大甲媽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109 年1 月19 日召開第3 屆第13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條文,有該 法人109 年1 月19日董事會議事錄影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 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憑。審酌 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核屬 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補充,且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 無牴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附件:財團法人大甲媽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