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固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6號
TCDV,109,建,26,202006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良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間請求給付工程保
固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64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