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50號
TCDV,109,家聲,50,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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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蕭文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給付 扶養費事件之聲請人,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開庭錄音 光碟。
三、經查: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8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業於 民國105年9月23日為一審裁定而終結,並於105年12月6日確 定在案,聲請人於109年4月始提起本件聲請,顯已逾6個月 之法定聲請期間。故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所定得許可交付之 要件不符,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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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