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原 告 廖芝祺
廖儀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被 告 郭麗富
郭宏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郭義常於民國108年8月25日死亡,其配偶何金枝先 於106年8月28日死亡。原告廖芝祺、廖儀雯之母郭麗雪(10 6年6月1日死亡)為被繼承人長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原 告二人為代位繼承人。而被告郭麗富為被繼承人次女,被告 郭宏輝為被告郭麗富之子、被繼承人之孫,被告郭麗娟為被 繼承人之三女。被繼承人生前罹患膀胱癌、腎臟疾病及大腸 癌,與原告一家同住,由原告一家照料生活起居,自被繼承 人配偶何金枝過世後,被告郭麗富始與原告父親協議按月輪 流負擔被繼承人之餐食費用。然於被繼承人辭世後,被告郭 麗富突然提出被繼承人郭義常於106年11月24日所立之系爭 公證遺囑(106年度中院民公仁字第1191號),表示其於106 年11月24日偕被繼承人辦理系爭公證遺囑,將被繼承人所遺 財產中之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地(臺中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91建號建物)遺贈予被告郭宏 輝,並指定被告郭麗富擔任遺囑執行人。惟因原告等於被繼 承人生前皆盡孝照料其生活起居,被繼承人曾特向原告等表 示,所有財產皆會公平地由繼承人繼承,不會先行分配或處 分等情,故認為系爭公證遺囑與被繼承人生前明示之意思不 符,應非被繼承人之真意。而系爭公證遺囑之見證人王蔡玫 燕(何金枝原生家庭兄弟之女兒)、張秋鳳(何金枝原生家
庭兄弟之媳婦),乃係被繼承人配偶何金枝原生家庭之晚輩 ,與被繼承人甚少往來,僅與被告郭麗富熟稔,其等擔任見 證人應非由被繼承人所指定。
二、就王蔡玫燕之證述內容可知,王蔡玫燕係因被告郭麗富通知 到場而擔任系爭遺囑之見證人,不記得當日立遺囑人郭義常 是否有向其表示要請其擔任見證人,故王蔡玫燕擔任系爭遺 囑見證人是否為郭義常所親自指定一事,已有所疑。而王蔡 玫燕對於原告訴代之詢問,先證述郭義常在開始見證前並無 跟他說過話,且證述其雖有在場參與見證,惟郭義常並無向 其表示預立遺囑之內容,而對於郭義常向公證人口述遺囑意 思之過程則證述「記不太清楚」,對於有郭義常有無表示要 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為「不知道」之證述,亦「忘記」公證人 當時書寫遺囑完成後有無宣讀講解遺囑內容。然王蔡玫燕嗣 後卻對於被告郭麗富、郭宏輝複代理人所詢問「郭義常公證 當天有無說要把房子過戶給郭宏輝?」之問題,又翻異前詞 為肯定之證述,此部分之證述已有矛盾,且有迴護被告郭麗 富之疑。縱認郭義常於辦理遺囑之過程有向公證人口述遺囑 內容,並經公證人書寫、宣讀解釋,惟王蔡玫燕竟「不知道 」遺囑內容乃指定被告郭麗富為系爭遺囑執行人,顯見王蔡 玫燕僅係形式上在現場見證,其於見證過程中實質上並未「 見聞確認」系爭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人之真意,並與口述遺 囑意旨相符之情形,應不生見證之效力,故系爭遺囑不符公 證遺囑之規定,應屬無效。茲因原告私權有受侵害之危險, 爰提起本訴請求確認。
三、並聲明:確認被繼承人郭義常於106年11月24日所立之系爭 公證遺囑無效。
貳、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繼承人郭義常生前所立系爭公證遺囑,符合民法第1191條 所規定要件,故遺囑成立並有效,原告主張遺囑未符合法定 要件而不生效,並無理由。原告本件主張係屬片面猜測,並 無根據,如原告雖主張被繼承人郭義常曾向原告表示所有財 產皆會公平地由繼承人繼承,不會先行分配云云,毫無證據 ,另系爭遺囑見證人王蔡玫燕與張秋鳳與被繼承人郭義常有 親屬關係,與被繼承人亦時常往來,關係密切熟稔,被繼承 人郭義常方會委請二人擔任系爭公證遺囑之見證人,原告主 張其等擔任見證人非由被繼承人郭義常指定云云,實屬無據 。
二、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存 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 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 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 人郭義常於106年11月24日所立系爭公證遺囑無效等情,既 為被告所否認,則系爭公證遺囑有效與否,涉及原告得以繼 承遺產之多寡,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確有受侵害之危險,且 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 系爭公證遺囑無效之訴,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義常於108年8月25日死亡,其配偶何金 枝於106年8月28日死亡,其長女郭麗雪即原告廖芝祺、廖儀 雯之母於106年6月1日死亡,被告郭麗富、郭麗娟、郭宏輝 分別為被繼承人郭義常之次女、三女、郭麗富之子,及被繼 承人郭義常於106年11月24日立有系爭公證遺囑,將其所遺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地遺贈予被告郭宏輝等事實 ,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系爭公證遺囑、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證,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本件兩造所爭執在於系爭公證遺囑是否 合法有效?茲審究判斷如下: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郭義常生前向原告等表示,所有財產皆會 公平由繼承人繼承,不會先行分配或處分,故系爭公證遺囑 應非被繼承人郭義常之真意,且系爭公證遺囑之見證人王蔡 玫燕、張秋鳳擔任見證人應非被繼承人郭義常所指定云云, 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主張並未舉證證明,自 難遽採。
(二)按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 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 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 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民 法第1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公證遺囑之見證人王蔡 玫燕、張秋鳳,及公證人連宏仁,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如下( 均詳本院10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 ⒈證人王蔡玫燕證稱:「(提示系爭遺囑,106年11月24日你 是否有去連宏仁公證人事務所見證遺囑?)有。(你為何會 去擔任本件遺囑的見證人?)郭義常在之前就有跟我提到他
有房子要過戶的事情,請我去當遺囑見證人,去見證前幾天 是郭義常委託郭麗富打電話叫我去見證。(見證遺囑當天郭 義常有說要請你當見證人嗎?)郭義常說話很小聲,有時候 聽不太清楚,他的人個性比較內向。當天有沒有再跟我說, 我不記得了。(見證開始之前郭義常有跟你說什麼嗎?)沒 有。(本件見證過程?)公證人有跟我們說你們同不同意, 說房子要過戶給郭義常的孫子,大概就這樣。(就遺囑內容 ,你有無聽到郭義常跟公證人怎麼說?)記不太清楚。(本 件現場還有那些人?)我、公證人、郭義常、郭麗富、張秋 鳳。(本件擔任見證人要多少時間?)忘記了,可能約2小 時有。(當時你有無聽到郭義常說要指定一位遺囑執行人嗎 ?)我不知道。(遺囑是誰寫的?)公證人。(公證人寫遺 囑時,你有在場嗎?)有。(公證人寫遺囑時,你在做什麼 ?)就在那邊坐而已。(公證人寫完遺囑之後還有做什麼? )給我們蓋章,其他部分沒有印象。(公證人寫完遺囑之後 有無跟你們宣讀解釋遺囑內容?)忘記了。(遺囑上的簽名 是你親簽的嗎?)是。(過程中你有離開過嗎?)沒有。( 張秋鳳有離開過嗎?)沒有。(郭義常公證當天有無說要把 房子過戶給郭宏輝?)有。(公證之前郭義常有無說過要把 房子給郭宏輝?)有。(如有,為何要把房子給郭宏輝?) 因為郭義常沒有生兒子,叫郭麗富將她的一個兒子過繼為姓 郭的,以負責郭家日後祭祀的事情」等語。
⒉證人張秋鳳證稱:「(提示系爭遺囑,106年11月24日你是 否有去連宏仁公證人事務所見證遺囑?)有。(你為何會去 擔任本件遺囑的見證人?)因為郭義常沒有我的電話,所以 他是透過郭麗富跟我電話聯絡,說他有一棟房子要給郭麗富 的小孩,請我去當見證人。(見證開始之前郭義常有跟你說 什麼嗎?)沒有特別說什麼,因為之前都是我姑姑何金枝在 決定的,因為她跟郭義常沒有生兒子,只有生三個女兒,郭 麗富有生二個兒子,所以他們就安排由郭麗富過繼其中一個 兒子給郭家繼承香火,拜郭家的祖先,所以才說要把一棟房 子留給郭宏輝。(本件見證過程?)當時就是郭麗富、郭義 常聯絡我們去公證人事務所集合,然後我們進去當見證人, 以確定有這件事。(就遺囑內容,你聽到郭義常跟公證人怎 麼說?)沒印象。(本件現場還有那些人?)我、郭麗富、 郭義常、公證人、王蔡玫燕。(本件擔任見證人要多少時間 ?)約1個小時。(過程中,郭義常有無跟公證人講他遺囑 的內容?)我不記得。(你有聽到郭義常說要指定一位遺囑 執行人嗎?)有,他指定郭麗富。(為何會指定郭麗富當遺 囑執行人呢?)因為要由郭麗富幫她兒子郭宏輝辦房子的事
情。(遺囑是誰寫的?)沒印象。(遺囑上的簽名是你親簽 的嗎?)對。(證人有無拿系爭遺囑跟你們說明解釋遺囑的 內容?)有。(當時說的還有印象嗎?)沒有。(你當時有 無確認公證人說的內容與郭義常說的內容是相符的?)有。 (過程中你有離開過嗎?)沒有。(王蔡玫燕有離開過嗎? )沒有」等語。
⒊證人連宏仁證稱:「(你之前函復本院本件公證遺囑時依往 例並未錄音或錄影,但證人張秋鳳剛才證述說:公證人說有 錄音存證,再說:我記憶中公證人說有錄音存證,但不是很 確定,因為時間已久。究竟本件公證遺囑有無錄音、錄影? )沒有,從我92年底執業至今我所作的公證遺囑、代筆遺囑 、自書遺囑通通都沒有錄音或錄影。我並沒有跟張秋鳳說有 錄音存證,我一般都是跟客戶說如果他們有需要的話,可以 自己錄音或錄影,這部分我不會反對他們做。(從事公證人 工作之年資?)從92年底至今。(執業過程中大約有處理過 多少件遺囑公證案件?)以前案件比較少,最近幾年所有公 證、認證遺囑案件1年都會有2、3百件。(遺囑公證之流程 及要件為何?)我會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將他們的證件、相關 證明資料準備好,把遺囑內容的大意、財產如何分配寫在紙 上或者為口頭說明,我審視他們所準備的資料齊全也瞭解他 們的意思後,就跟他們約時間,請立遺囑人跟兩位見證人攜 帶身分證、印章到場,到事務所之後我會請立遺囑人在我及 兩位見證人面前把他立遺囑的大意講出來,確認大家都聽清 楚沒問題後,我會再把他的大意書寫在遺囑上面,寫好之後 我會在立遺囑人、兩位見證人面前宣讀,若有不清楚的地方 ,我再做講解,宣讀完畢,立遺囑人也確認遺囑內容與其意 思相符後,我就請大家簽名、蓋章。(遺囑公證的要件是否 有需要全程錄音錄影?)不用。(提示系爭遺囑,此份公證 書是否為你公證、製作?)對。(就你印象所及此份遺囑公 證書之作成是否均有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我認為符合。 不符合我不可能去做。(你是否記得郭義常如何跟你講述遺 囑內容?)我做過的案件這麼多,不可能會記得每個個案的 內容」等語。
⒋原告雖執前詞爭執證人王蔡玫燕僅形式在現場見證,其於見 證過程中實質上並未「見聞確認」系爭遺囑內容係出自遺囑 人之真意,並與口述遺囑意旨相符之情形,應不生見證之效 力云云。惟證人王蔡玫燕於前揭期日到場作證時,距其於10 6年11月24日擔任系爭公證遺囑見證人時已2年餘,對於遺囑 作成之若干細節,難免因時間久遠、記憶模糊,而有陳述不 清或與事實略有出入之情形,而其所述被繼承人郭義常有意
將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地遺贈與被告郭宏輝,即 為系爭公證遺囑之主要內容,其所述被繼承人郭義常為上開 遺贈之緣由,亦與證人張秋鳳互核相符,且合於情理,難以 其對於遺囑作成之程序細節未能清楚記憶,即否認其在場見 證之效力,況證人連宏仁為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具有一定 之法律專業,國家對其執行公證業務亦設有相當之規範(如 公證法、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其與兩造復無何利害關係,當無甘犯偽證刑責而為虛偽陳 述之理,則在無其他事證證明原告上開主張之情況下,應認 系爭公證遺囑已踐行公證遺囑之法定程序。是原告以見證人 王蔡玫燕僅形式在場見證為由,謂系爭公證遺囑無效,尚非 可採。
(三)綜上,系爭公證遺囑並無原告所指之無效情形,自足認系爭 公證遺囑符合民法1191條第1項法定要件而屬有效。原告主 張系爭公證遺囑無效,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郭義常於106年11 月24日所立之系爭公證遺囑無效,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均核與 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