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915號
TCDV,109,司聲,915,202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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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15號
聲 請 人 陳張生芳


相 對 人 廖蕭美玉
      蕭金鍊 
      蕭宗哲 
      蕭文哲 
      蕭勝棋 
      蕭建發 

      陳忠芬 
      蕭明哲 
      蕭宗宏 

      蕭宗祥 
      蕭晟祐 
      蕭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 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中 簡字第363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廖 蕭美玉蕭金鍊蕭宗哲蕭文哲不服提起上訴,相對人蕭 勝棋、蕭建發陳忠芬蕭明哲蕭宗宏蕭宗祥蕭晟祐蕭雅玲視同上訴,復經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02號判決上 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 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100元及第一審勘測費用4,450元,故相對人應給付聲 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 6,55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爰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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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