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許月霞
相 對 人 翁柯允
謝柯嬌
魏柯雪
柯 程
柯逸馨
柯凱琦
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邱淑梅
柯陳招治
柯義雄
柯場塍
柯次郎
陳登福
柯宏昇
柯宏廸
陳事昌
王星旺
王俊傑
王彥鈞
陳金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定。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 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 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 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沙簡字第 369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三訴 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全案確定在案。又本院業於民 國(下同)109年5月25日發函相對人對訴訟費用額表示意見 並釋明費用額,相對人迄未提出,依上意旨,本件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予以裁判。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190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在卷可憑。 另第一審法院為釐清兩造間分割方案,於民國106年8月22日 發函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進行測量並繪製成果圖,由聲請 人預納費用3,425元、8,000元,此有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 107年1月10日清第二字第1060013492號函(參第一審卷第23 、36頁)在卷可參;又第一審法院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戶籍 謄本、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由聲請人分別預納規270 元、15元、240元(參第一審卷第39、59、63頁),此有相 關費用單據可憑。上開費用核屬進行本案訴訟之必要費用, 而應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是以,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 合計為16,140元(計算式:4190+3425+8000+270+15+ 240=16140)。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附表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編│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單位:│
│號│ │比例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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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翁柯允 │1/144 │1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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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柯嬌 │1/144 │1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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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魏柯雪 │1/144 │112元 │
├─┼───────┼──────┼─────────────┤
│4 │柯程 │750/40157 │301元 │
├─┼───────┼──────┼─────────────┤
│5 │柯逸馨 │1/60 │269元 │
├─┼───────┼──────┼─────────────┤
│6 │柯凱琦 │1/60 │269元 │
├─┼───────┼──────┼─────────────┤
│7 │柯陳招治 │1/144 │112元 │
├─┼───────┼──────┼─────────────┤
│8 │柯義雄 │1/8 │2,0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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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柯場塍 │7705/58651 │2,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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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柯次郎 │25738/93161 │4,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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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登福 │9376/88051 │1,7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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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金裕 │1/16 │1,009元 │
├─┼───────┼──────┼─────────────┤
│13│柯宏昇 │1/288 │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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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柯宏廸 │1/288 │56元 │
├─┼───────┼──────┼─────────────┤
│15│陳事昌 │1/144 │112元 │
├─┼───────┼──────┼─────────────┤
│16│王星旺 │5860/88051 │1,074元 │
├─┼───────┼──────┼─────────────┤
│17│王俊傑 │3489/95012 │593元 │
├─┼───────┼──────┼─────────────┤
│18│王彥鈞 │5/192 │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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