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713號
TCDV,109,司繼,1713,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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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713號
聲 請 人 劉諺諠 
法定代理人 劉金榮 
      徐秀菊 
聲 請 人 翁晨翔 
法定代理人 翁宇德 

      洪宇萱 
聲 請 人 翁嘉成 
      翁慈璟 
法定代理人 翁宇杰 
      田孟潔 
聲 請 人 施沛瑀 

法定代理人 徐儀馨 

      施錦均 
聲 請 人 陳珍慧 


法定代理人 徐雁渝 


      陳奐銘 

聲 請 人 鄭丞峰 
法定代理人 江文慧 
      鄭彥廷 
聲 請 人 唐筱翎 
法定代理人 陳芝慧 
聲 請 人 彭憶青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劉諺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應補正:
 ⑴監護人劉金榮簽章於聲請狀;
 ⑵劉金榮印鑑證明;
 ⑶法定代理人徐秀菊劉金榮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
  證明或係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二、聲請人翁晨翔為未成年人,應補正:
 ⑴法定代理人母親洪宇萱簽章於聲請狀;
 ⑵洪宇萱印鑑證明;
 ⑶法定代理人父、母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
  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聲請人翁嘉成翁慈璟為未成年人,應補正:
 ⑴翁嘉成、翁慈璟印鑑證明;
 ⑵法定代理人母親田孟潔簽章於聲請狀;
 ⑶田孟潔印鑑證明;
 ⑷法定代理人父、母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
  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四、聲請人施沛瑀為未成年人,應補正:
 ⑴法定代理人父親施錦均簽章於聲請狀;
 ⑵施錦均印鑑證明;
 ⑶法定代理人父、母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
  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五、聲請人陳珍慧為未成年人,應補正:
 ⑴陳珍慧印鑑證明;
 ⑵法定代理人父親陳奐銘簽章於聲請狀;
 ⑶陳奐銘印鑑證明;
 ⑷法定代理人父、母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
  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六、聲請人鄭丞峰為未成年人,應補正:
 ⑴法定代理人父親鄭彥廷簽章於聲請狀;
 ⑵法定代理人父親鄭彥廷印鑑證明;
 ⑶法定代理人父、母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
  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七、聲請人唐筱翎為未成年人,應補正:
 ⑴唐筱翎印鑑證明;
 ⑵法定代理人陳芝慧應檢附被繼承人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
  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八、聲請人彭憶青應陳明有無子女,如有,其姓名、身分證號、
  出生年月日、我國戶籍住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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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