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258號
TCDV,109,司繼,1258,2020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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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258號
聲 請 人 羅元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5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及理由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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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