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844號
TCDV,109,司票,3844,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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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844號
聲 請 人 吳清水 
聲 請 人 吳允中 
聲 請 人 吳順光 
聲 請 人 吳松洲 
聲 請 人 吳文盛 
聲 請 人 吳文智 
聲 請 人 吳文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誌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區分2紙本票各自請求之金額為
  何?。
  ㈡確認附表編號1、2之本票號碼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原因事實票面記載金額總和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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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