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93號
聲 請 人 黃韋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傅秀真、黃世
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富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核准
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相對人富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㈢提出相對人傅秀真、黃世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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