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693號
TCDV,109,司票,3693,202006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693號
聲 請 人 黃韋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富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傅秀真、黃世
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富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核准
   設立,但已命令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相對人富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
  ㈢提出相對人傅秀真黃世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
富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