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何陳玉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素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陳素珠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提出聲請人何陳玉妙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以確認聲請人何陳玉妙是否即為受款
人陳玉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