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30號
聲 請 人 張竣崴
相 對 人 白炘侖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張峻崴」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竣崴」。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狀之誤載致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