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428號
TCDV,109,司票,3428,2020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28號
聲 請 人 涂睿劼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家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