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謝邱麗娟
關 係 人 謝孟真
邱麗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提出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所有欄位均須詳細填寫,可
填無、不知或不詳,不可空白),且需有謝邱麗娟、謝孟真
及邱麗珠之簽章。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謝邱麗娟及邱麗珠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