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9年度,3號
TCDV,109,司消債聲,3,202006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嘉宜即何瑩潔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惟上開更生方案裁定認可確 定後,因聲請人於民國103年間離婚,獨力扶養兒子,前夫 原約定每月負擔新臺幣15,000元,但前夫已於105年間死亡 ,且聲請人目前工作也不穩定、身體狀況不好等事由致履行 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 期限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經本院轉知全體債權人後,共 有三位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延長履行期限,另有八位債權 人具狀陳報債務人自104年11月起即未依更生方案履行,此 有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參。次查,本條例第75條第1項之 立法理由明定:「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 因病住院、失業或其他未能預料之情事發生,致更生方案履 行顯有困難時,應賦予債務人救濟之道,以貫徹更生之意旨 ,惟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避免延長履行期限影響債權 人之權益及債務人之重建,延長之期限宜予限制,爰明定延 長之履行期限不得逾二年。」,本件據債權人陳報內容所示 ,債務人自104年11月起迄今已逾二年未履行更生方案,縱 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難以履行更生方案而欲延長 履行期間,亦已逾二年未履行更生方案,聲請延長履行更生 方案應無實益,依首揭之規定,債務人聲請延長履行更生方 案期限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