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74號
TCDV,109,司拍,174,2020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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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呂忠翰 

債 務 人 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 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三人張蔡碧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 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 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 定日期為民國136年9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 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於108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 款。詎債務人自109年1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1,005,56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張蔡碧玉雖已於109年4月6日將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 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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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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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梧棲區 │東建段│ │ 375 │ │ 84.00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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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 28 │臺中市梧棲區東│住商用、加強磚造│1層:40.26 │ │ 全部 │
│ │ │建段375地號 │、水泥平頂、磨石│2層:48.14 │ │ │
│ │ ├───────┤地床、2層 │騎樓:5.81 │ │ │
│ │ │臺中市梧棲區東│ │合計:94.21 │ │ │
│ │ │建路20巷1弄26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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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