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9年度,4號
TCDV,109,司家聲,4,2020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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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石明麗 



相 對 人 陳天定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95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被告 不服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 第14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即被告)人負擔9/10,餘由被上訴人(即原告負擔) ,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6 5號裁定確定,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 另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84號裁定,核定聲請人( 即原告)第三審律師酬金為3萬元。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及相對人(即被告)應負擔 之數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計算書(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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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 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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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98,317元 │原告繳納:⑴105年4月26日2,000元、⑵同年6月23│
│ │ │日28,700元、⑶106年8月16日67,61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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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查詢費│1,150元 │㈠原告繳納: │
│ │ │⑴105年9月23日中國信託查詢費100元。 │
│ │ │⑵105年10月21日中國信託查詢費100元。 │
│ │ │⑶106年7月8日中國信託查詢費100元。 │
│ │ │㈡被告繳納: │
│ │ │⑴105年12月28日臺灣銀行員林分行250元。 │
│ │ │⑵106年1月9日第一銀行景美分行500元。 │
│ │ │⑶106年1月9日中國信託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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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旅費 │582元 │被告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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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146,584元 │被告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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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裁判費│137,971元 │應由被告負擔。已由被告繳納,不計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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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律師酬│30,000元 │應由被告負擔。 │
│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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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95號判決第三項、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
│ 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4號判決主文第4項: │
│ ⑴第一審確定部分,由被告負擔: │
│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9,827,442元,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9,762,375元,│
│ 被告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原告未上訴,故65,067元確定,該確定部分為起│
│ 訴金額0.66%,該部分被告全額負擔,即649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 │
│ 98,317元×0.66%,元以下4捨5入)。 │
│ ⑵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被告負擔9/10: │
│ 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訴訟費用97,668元(計算式:98,317元-已確定之訴 │
│ 訟費用649元)。 │
│ ②第一審查詢費、證人費1,732元。 │
│ ③第二審訴訟費用:146,584元 │
│ ④以上共計245,984元,被告負擔9/10,即221,386元(元以下4捨5入)。 │
│㈡第三審律師酬金30,000元,被告負擔。 │
│㈢以上被告共應負擔252,035元(計算式:649元+221,386元+30,000元),扣 │
│ 除被告已繳納148,016元(計算式:第一審查詢費850元+證人費582元+第二 │




│ 審訴訟費用146,584元),被告尚應負擔104,0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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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