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451號
TCDV,109,司催,451,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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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林淑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系爭股票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
     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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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