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51號聲 請 人 林淑眞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系爭股票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 正本。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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