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鄭祖善即鄭孫玲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鄭鳴岡即鄭孫玲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鄭鳴鏘即鄭孫玲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鄭明岡之印文。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鄭孫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鄭孫玲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鄭孫玲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蓋印鑑章)。
六、請確認聲請狀股票附表中股數229股之股票正確股票號碼應
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七、請提出鄭孫玲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
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八、請提出鄭鳴岡委任鄭鳴鏘為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委任
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