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饒滿妹即昌平肉舖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狀聲請人僅記載饒滿妹是否有誤?(與聲請
人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饒滿妹即昌平肉舖之記載不符)
,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付款行庫為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