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936號
TCDV,109,司促,20936,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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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邱征源 

債 務 人 邱萬成 

債 務 人 石嬌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邱征源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邱萬成石嬌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
   (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
   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
   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
   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69,772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
   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另邱萬成石嬌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9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嬌花、邱│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169772│征源、邱萬│1月03日起  │3月24日止  │       │
│  │元  │成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   │
│  │   │     │3月25日起  │4月0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4月0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嬌花、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772│征源、邱萬│2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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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