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邱征源
債 務 人 邱萬成
債 務 人 石嬌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邱征源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邱萬成、石嬌花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
(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轉入催收款後利率、償
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
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
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169,772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
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
金。另邱萬成、石嬌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就學貸款利率表。三、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936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嬌花、邱│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1.15% │
│ │169772│征源、邱萬│1月03日起 │3月24日止 │ │
│ │元 │成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0.9% │
│ │ │ │3月25日起 │4月02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 │ │4月03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嬌花、邱│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9772│征源、邱萬│2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成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