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苡綸兼徐金蘭之繼承人、呂月龍兼徐
金蘭之繼承人、呂穎菡即徐金蘭之繼承人、呂昀靜即徐金蘭之繼
承人、呂岡霖即徐金蘭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確認對債務人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徐金蘭之遺產範圍內請
求連帶給付?
㈢提出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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