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928號
TCDV,109,司促,20928,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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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賴玟廷 

債 務 人 賴鴻逸 

債 務 人 謝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玖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賴玟廷於民國101年至102年間邀同債務人賴鴻
     逸、謝碧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41,032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
     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賴玟廷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9年1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115,99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1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賴鴻逸謝碧貞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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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