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盧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柒佰肆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碧華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1
月30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9日止累計770,361元正
未給付,其中219,938元為本金;550,233元為利息;19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碧華於民國94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99年02月0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
6月09日止累計463,336元正未給付,其中173,106元為本金
;247,177元為利息;43,05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盧碧華於民國94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
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9日止累計130,921元正未給付
,(其中33,631元為本金, 97,29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盧碧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
512940638,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9日止累計222,126元正未
給付,其中59,508元為消費款;159,018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通信貸款借據、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82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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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盧碧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9938│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盧碧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73106│ │6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盧碧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9508 │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盧碧華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3631 │ │6月1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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