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陳絮美
債 務 人 陳韋穎即陳敬祥
債 務 人 陳晁維
債 務 人 林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肆佰貳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敬祥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陳晁
維、林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2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531,483元整,並約定應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
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年
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109年01月14日起至民國109年
03月24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自民國
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19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
年率百分之零點九,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09年06月20日
,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一點九
固定計息。
(四)詎債務人陳敬祥自109年01月14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458,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
債務人陳晁維、林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
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7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煜、陳韋│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58426│穎即陳敬祥│1月14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陳晁維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
│ │ │ │3月25日起 │6月19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壹點│
│ │ │ │6月20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煜、陳韋│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58426│穎即陳敬祥│2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陳晁維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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