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71號
債 權 人 江三力
債 務 人 方于軍
一、㈠債務人方于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
權人就系爭支票主張債務人蔡雨霖為支票之背書人,請求
背書人與發票人依票據文義負連帶給付票款300萬元之責
,惟觀系爭支票背面僅有「蔡3/22」,無法辨識為何人所
書寫,支票背面未有「蔡雨霖」之簽名、蓋章,債權人對
其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