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543號
TCDV,109,司促,20543,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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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5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芹亜 

債 務 人 蔡芸怡 

 
一、債務人林芹亜蔡芸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
  叁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芹亜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蔡芸怡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五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4622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
     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林芹亜自108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
     務,迄今尚欠2136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債務人蔡芸怡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5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芹亜、蔡│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13623│芸怡   │1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芹亜、蔡│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3623│芸怡   │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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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