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燦雄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一0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二六三號、第一0六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如附表二、四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原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任職設於高雄市前鎮區○○○路八號十 一樓之「竟誠建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竟誠公司),擔任品管經理,負責竟 誠公司所承攬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南港線CN二五三H標工程之材料品管及驗 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於任職期間,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未經 如附表一所示名義人之同意,於八十七年七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段一 七六號三樓之二竟誠公司臺北辦事處附近,囑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偽刻如附 表一所示之公印、印章,而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八十八年四月間止,在上開竟 誠公司臺北辦事處,未經如附表一所示真正名義人之授權,持上開偽刻之公印、 印章,連續多次在如附表二所示之收據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試驗結果報告上,分別 偽造如附表二及附表四所示之公印文、印文,藉以表示確係由各該真正名義人所 立具之意,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真正名義人。甲○○復明知未為如附表 三所示之檢驗程序,仍基於行使偽造公、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 意,於上開期間內,連續多次或以口頭報告或出示如附表二所示收據之方式,向 竟誠公司詐領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檢驗費用,使竟誠公司陷於錯誤而陸續支付如 附表三所示金額之檢驗費用,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五萬九千五百元,足以 生損害於竟誠公司。甲○○為完成上開工程材料之品管驗證事宜,明知並未進行 如附表四所示之各項試驗,竟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並承同前行使偽 造公、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上開期間內,連續多次於其業務上所登載之工程審 驗申請單(一式二份,一份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土木第三公務所 留存)上記載相關檢驗結果,並將該工程審驗申請單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試驗結果 報告,持交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區工程處土木第三公務所之承辦人員,俾辦 理工程材料驗證事宜而行使之,使該管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 務上所掌之工程審驗申請單,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真正名義人及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對工程材料品質管理之正確性。嗣因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政風 室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抽查工程材料送審資料,並由甲○○於有偵查權之人發覺前 開犯行前,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行申告上開犯 行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及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中 區工程處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臺北試驗室主任吳正雄、職員蘇美慧、臺北市政府捷運 工程局政風室人員董燊、該局中區工程處土木第三公務所主任李政安、竟誠公司 管理部主任詹英駿、該公司臺北辦事處職員姜明勇等人於原審調查時結證屬實, 並有工程合約書、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檢送之試驗紀錄表、仲時營造有限公司 之證明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收據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試驗結果報告等附卷可稽;而 如附表二所示之收據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試驗結果報告,均非各該機關所出具,且 其上之印文均非真正,亦有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中工 (八八)試字第三七二六號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中工(八八)試字第六二三 0號函、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八)臺科大秘字第三五一 二號及八十九年二月三日(八九)臺科大秘字第0三一八號函、國立臺北科技大 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八)北科大材字第二二六八號及八十九年二月十五 日(八九)北科大材字第0二三三號函、國立成功大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八)成大會字第0七八三三號及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八九)成大工字第0 0四七八號函在卷可參。又被告亦經供承自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擔任竟誠公 司之品管經理,負責執行該公司所承攬臺北捷運系統南港線CN二五三H標工程 材料品管作業及驗證業務,並有竟誠公司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所檢送之任命函 及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八七)竟捷字第000二號函各一紙附卷可憑,足徵被 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按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所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 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故國立大學應具國家機關地位,以國立大學名義所 製作之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應屬公文書。又所謂公印,包括公署之印信及公務員 之官章,其形式無論為關防、鈐記、大印、小章,凡足以表明公務主體之同一性 者,均屬之。查被告甲○○原係竟誠公司之品管經理,負責執行該公司所承攬臺 北捷運系統南港線CN二五三H標工程材料之品管作業及驗證業務,乃從事業務 之人。核被告甲○○未經國立成功大學、國立臺北技術學院及國立臺灣工業技術 學院等學校之同意,偽刻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印、印章,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收據 及如附表四所示之試驗結果報告後,填載工程審驗申請單,持以辦理查驗並請領 如附表三所示檢驗費用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公、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罪;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印 章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人偽刻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印、印章,係間接 正犯。又被告偽刻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印、印章及偽造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公印文 、印文之行為,均係各次偽造公、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公、私文書後 ,復持以行使,其偽造公、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其先後多次偽造公、私文書及行使偽造之公、私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詐領如附表三所示費用之犯行,均時間緊接, 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而為,均應依 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並分別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行使偽造公、私 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偽造公印、偽造印章、詐欺取財及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 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公訴人起訴法條雖未引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第 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惟於犯罪事實欄已記載,另被告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亦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均得併予審理。又刑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 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 上字第一六三四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雖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即為臺北市 政府捷運工程局政風室所查知,並於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偵辦,然被告早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即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自承上開犯行,並表明接受裁判之意,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 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
三、原審據以論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就被告偽造公印及公印文,據以偽造公文書 ,並持以行使部分,認定係行使偽造私文書,其認事、用法尚有未洽。檢察官上 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用法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擅自偽刻公印、印章,以偽造收據領取費用,復偽造試驗結果報告俾辦理 相關工程之查驗,影響工程品質之管理及真正名義人之權益,惟於犯後尚能坦承 犯行,且已全數償還所詐領之金額,有協力廠商仲時營造有限公司出具之證明書 在卷可按,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於犯 罪後已深表悔悟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事資料科簡復表附卷可稽, 經此次偵、審程序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四、偽造如附表二、四所示之公印文、印文,不問是否屬於被告甲○○所有,均應依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印、印章,業據 被告於原審調查時供明已丟棄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漢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一:
編號 偽造之印章
一 國立成功大學
二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
三 國立臺北工業技術學院檢驗證明專用章
四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試驗中心臺北試驗室(圓戳)五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化工系(長條戳)
六 國立臺北工業技術學院檢驗證明專用章
七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化學工程技術系聚合物加工與物性檢驗實驗室八 國立成功大學慶齡製造技術研究發展中心
九 材料及資源工程技術系主任翁祖炘
十 副理兼主任吳正雄
十一 工程師張訓銘
十二 正工程師陳省民
十三 吳京
十四 王忠敏
十五 尚義滕印
十六 蘇常發印
十七 唐自標
十八 吳裕慶
十九 陳國治
二十 劉清田印
二十一 蕭立如
二十二 黃美雲
二十三 王淑華
二十四 吳正雄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偽 造 之 印 文
一 國立成功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⑴「國立成功大學」印文一枚 (八十七年度成大建字第0一二一一號) ⑵「吳京」印文二枚 (項目:橡膠檢驗,金額:三萬元) ⑶「王忠敏」、「尚義滕印」、 「蘇常發印」印文各一枚
二 國立臺北技術學院繳費收據 ⑴「國立臺北工業技術學院檢驗 (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北技字第0三七八號) 證明專用章」印文一枚 (項目:檢驗費,金額:七千二百元) ⑵「材料及資源工程技術系主任
翁祖炘」印文一枚
⑶「唐自標」、「吳裕慶」、「
陳國治」印文各一枚
三 國立臺北技術學院繳費收據 ⑴「國立臺北工業技術學院檢驗 (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北技字第0三七九號) 證明專用章」印文一枚 (項目:檢驗費,金額:六千元) ⑵「材料及資源工程技術系主任 翁祖炘」印文一枚
⑶「唐自標」、「吳裕慶」、「
陳國治」印文各一枚
四 國立臺北技術學院繳費收據 ⑴「國立臺北工業技術學院檢驗 (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北技字第0四七五號) 證明專用章」印文一枚 (項目:檢驗費,金額:九千元) ⑵「材料及資源工程技術系主任 翁祖炘」印文一枚
⑶「唐自標」、「吳裕慶」、「
陳國治」印文各一枚
五 國立臺北技術學院繳費收據 ⑴「國立臺北工業技術學院檢驗 (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北技字第0五四四號) 證明專用章」印文一枚 (項目:檢驗費,金額:一萬三千元) ⑵「材料及資源工程技術系主任 翁祖炘」印文一枚
⑶「唐自標」、「吳裕慶」、「
陳國治」印文各一枚
六 中華顧問工程司收據 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試 (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中華顧試字第一四 驗中心臺北試驗室」圓戳印文 五三號) 一枚
(項目:小型檢驗,金額:三萬八千元)
⑵「副理兼主任吳正雄」、「工
程師張訓銘」、「唐自標」、
「吳裕慶」印文各一枚
七 中華顧問工程司收據 ⑴「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試(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中華顧試字第一八六四號)驗中心臺北試驗室」圓戳印文(項目:小型檢驗,金額:二萬七千五百元) 一枚 ⑵「副理兼主任吳正雄」、「工
程師張訓銘」、「唐自標」、
「吳裕慶」印文各一枚
八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⑴「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印 (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技建字第000五六四號) 文一枚 (項目:小型檢驗,金額:四千元) ⑵「劉清田印」、「蕭立如」、 「黃美雲」、「王淑華」印文
各一枚
九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⑴「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印
(八十七年八月三日台技建字第000五六三號) 文一枚 (項目:小型檢驗,金額:二萬元) ⑵「劉清田印」、「蕭立如」、 「黃美雲」、「王淑華」印文
各一枚
十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⑴「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印(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台技建字第000五五二號) 文一枚 (項目:鋼筋試驗費,金額:四萬五千元) ⑵「劉清田印」、「蕭立如」、 「黃美雲」、「王淑華」印文
各一枚
附表三:
㈠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 │ 檢 驗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1│鋼筋試驗費(#3.4.5各一支.#6二支.#7-10各一支 │ 45,000│
├─┼──────────────────────────┼──────┤
│2│#3鋼筋試驗費 │ 9,000│
├─┼──────────────────────────┼──────┤
│3│連絡通道鋼結構免拆金屬模板 │ 21,000│
├─┼──────────────────────────┼──────┤
│4│潛盾四個接頭面檢驗費 │ 13,000│
├─┼──────────────────────────┼──────┤
│5│鋼筋#6.#7.#8檢驗費 │ 13,500│
├─┼──────────────────────────┼──────┤
│6│潛盾連絡通道接頭檢驗費 │ 31,500│
├─┼──────────────────────────┼──────┤
│7│鋼筋#6.#7 REBAR進場檢驗費 │ 9,000│
├─┼──────────────────────────┼──────┤
│8│金屬廣告板及組件檢驗費 │ 18,000│
├─┼──────────────────────────┼──────┤
│9│鋼筋#4.#5 REBAR物化性檢驗費 │ 9,000│
├─┼──────────────────────────┼──────┤
││鋼筋#3.#5.#6檢驗費 │ 13,500│
├─┼──────────────────────────┼──────┤
││琺瑯板及組件檢驗費 │ 18,000│
├─┼──────────────────────────┼──────┤
││#5.#6鋼筋檢驗費 │ 9,000│
├─┼──────────────────────────┼──────┤
││不鏽鋼組件 │ 18,000│
├─┼──────────────────────────┼──────┤
││A.B出入口支撐型鋼及組件 │ 27,000│
├─┼──────────────────────────┼──────┤
││A.B出入口支撐用千斤頂檢驗 │ 18,000│
├─┼──────────────────────────┼──────┤
││A.B出入口支撐型鋼及組件 │ 27,000│
├─┼──────────────────────────┼──────┤
││鋼筋試驗費 │ 40,500│
├─┼──────────────────────────┼──────┤
││鋼筋試驗費 │ 25,500│
├─┼──────────────────────────┼──────┤
││鋼筋試驗費 │ 18,000│
└─┴──────────────────────────┴──────┘
㈡國立成功大學:
┌─┬──────────────────────────┬──────┐
│ │ 檢 驗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1│QT(羅馬)物理試驗費 │ 18,000│
├─┼──────────────────────────┼──────┤
│2│NO.5水性油漆.NO.6油性油漆檢驗費 │ 26,000│
├─┼──────────────────────────┼──────┤
│3│QT.CT │ 18,000│
├─┼──────────────────────────┼──────┤
│4│高黏性乳膠砂漿 │ 28,000│
├─┼──────────────────────────┼──────┤
│5│QT崗石地磚國外試驗 │ 80,600│
├─┼──────────────────────────┼──────┤
│6│QT崗石地磚試驗 │ 18,000│
├─┼──────────────────────────┼──────┤
│7│琺瑯板填縫劑 │ 22,000│
├─┼──────────────────────────┼──────┤
│8│CT檢驗費 │ 9,000│
├─┼──────────────────────────┼──────┤
│9│NEOPRENO STRIP.環氧樹脂漆NO.10 │ 13,000│
├─┼──────────────────────────┼──────┤
││防塵油漆 │ 13,000│
├─┼──────────────────────────┼──────┤
││PVC防水膜、止水帶檢驗費 │ 50,000│
├─┼──────────────────────────┼──────┤
││BUTYL MEMBRANE檢驗費 │ 40,000│
├─┼──────────────────────────┼──────┤
││PVC MEMBRANE防水膜檢驗費 │ 30,000│
├─┼──────────────────────────┼──────┤
││CT磁磚檢驗費 │ 9,000│
└─┴──────────────────────────┴──────┘
㈢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
┌─┬──────────────────────────┬──────┐
│ │ 檢 驗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1│回填料試驗(X.Y通風口.A2出入口.TSS) │ 20,000│
├─┼──────────────────────────┼──────┤
│2│回填砂檢驗報告 │ 27,500│
├─┼──────────────────────────┼──────┤
│3│回填料篩分析(X通風口.TSS) │ 17,500│
├─┼──────────────────────────┼──────┤
│4│TYPE I回填級配(TSS.X通風口) │ 30,000│
├─┼──────────────────────────┼──────┤
│5│AC瀝青(TSS) │ 39,000│
├─┼──────────────────────────┼──────┤
│6│標準型混凝土空心磚 │ 12,000│
├─┼──────────────────────────┼──────┤
│7│TSS回填料.級配 │ 12,500│
├─┼──────────────────────────┼──────┤
│8│AC檢驗 │ 24,000│
├─┼──────────────────────────┼──────┤
│9│D出入口級配.回填料檢驗費 │ 20,000│
├─┼──────────────────────────┼──────┤
││TSS車行地下道底板下回填料 │ 10,000│
├─┼──────────────────────────┼──────┤
││回填料 │ 5,000│
├─┼──────────────────────────┼──────┤
││級配 │ 5,000│
├─┼──────────────────────────┼──────┤
││AC鋪設及鑽心檢驗 │ 45,000│
├─┼──────────────────────────┼──────┤
││AC篩分析及鑽心試驗 │ 45,000│
├─┼──────────────────────────┼──────┤
││D出入口回填料 │ 5,000│
├─┼──────────────────────────┼──────┤
││D出入口及紹興北街TYPE I級配 │ 10,000│
├─┼──────────────────────────┼──────┤
││紹興北側箱涵回填料.級配 │ 20,000│
└─┴──────────────────────────┴──────┘
㈣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
│ │ 檢 驗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1│LI CHANNEL.螺栓.螺帽檢驗費 │ 6,000│
├─┼──────────────────────────┼──────┤
│2│混凝土用金屬網.粉刷用金屬網 │ 7,200│
├─┼──────────────────────────┼──────┤
│3│PVC防水膜檢驗費 │ 30,000│
├─┼──────────────────────────┼──────┤
│4│PVC止水帶檢驗費 │ 20,000│
├─┼──────────────────────────┼──────┤
│5│粉狀地坪硬化劑檢驗費 │ 4,000│
├─┼──────────────────────────┼──────┤
│6│NEOPRENE SEALING STRIP檢驗費 │ 8,000│
├─┼──────────────────────────┼──────┤
│7│丁基橡膠防水膜檢驗費 │ 40,000│
├─┼──────────────────────────┼──────┤
│8│地坪環氧樹脂 │ 12,000│
├─┼──────────────────────────┼──────┤
│9│花崗石用填縫劑.316預埋件 │ 43,200│
├─┼──────────────────────────┼──────┤
││丁基橡膠防水膜檢驗費 │ 40,000│
├─┼──────────────────────────┼──────┤
││GFRC(矽砂)檢驗費 │ 3,000│
├─┼──────────────────────────┼──────┤
││GFRC(固定鐵件)檢驗費 │ 4,500│
├─┼──────────────────────────┼──────┤
││GFRC(SEALANT)檢驗費 │ 20,000│
├─┼──────────────────────────┼──────┤
││月台邊緣警示帶油漆 │ 13,000│
├─┼──────────────────────────┼──────┤
││A.B出入口千斤頂(第二次)檢驗 │ 18,000│
├─┼──────────────────────────┼──────┤
││潛盾二次阻水條檢驗 │ 60,000│
├─┼──────────────────────────┼──────┤
││填縫劑檢驗 │ 25,000│
└─┴──────────────────────────┴──────┘
附表四:
編號 偽造之印文
A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試驗中心臺北試驗室」圓戳B 「副理兼主任吳正雄」
C 「正工程師陳省民」
D 「工程師張訓銘」
E 「吳正雄」
F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化工系」長條戳
G 「國立臺北工業技術學院檢驗證明專用章」
H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化學工程技術系聚合物加工與物性檢驗實驗室」I 「材料及資源工程技術系主任翁祖炘」
J 「吳裕慶」
K 「唐自標」
L 「國立成功大學」
M 「國立成功大學慶齡製造技術研究發展中心」N 「吳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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