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秀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秀嬪於民國103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63,43
5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15日止累計20,47
3元正未給付,其中19,150元為本金;630元為利息;6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吳秀嬪於民國103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09月2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15日止累計135,9
60元正未給付,其中130,119元為本金;4,54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秀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7日止累計39,424元正
未給付,其中36,384元為消費款;1,840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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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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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秀嬪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19150 │ │6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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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吳秀嬪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
│ │130119│ │6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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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吳秀嬪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384 │ │6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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