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達宏
債 務 人 陳昱任
一、㈠債務人陳達宏、陳昱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
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達宏、陳昱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
仟陸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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