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15號
TCDV,109,司促,20215,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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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
債 權 人 阮氏清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美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維修估價單
   客戶名稱為李清松與債權人阮氏清懷不相符,並釋明不相
   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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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