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5號
債 權 人 阮氏清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美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維修估價單
客戶名稱為李清松與債權人阮氏清懷不相符,並釋明不相
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