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14號
TCDV,109,司促,20214,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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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4號
債 權 人 東南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瑞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重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吳瑞章現為東南大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 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7,590元及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
    幣17,59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管理費計算明
    細金額新臺幣17,59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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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