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14號
債 權 人 東南大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瑞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重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催繳管理費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㈡補正吳瑞章現為東南大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㈢ 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7,590元及請求原因事實金額新臺
幣17,59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管理費計算明
細金額新臺幣17,595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