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187號
TCDV,109,司促,20187,2020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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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
債 權 人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代 理 人 李凱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昌明田竹貞即金竹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田竹貞即金竹貞(臺中市○○區○○路000號7
   樓之1)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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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